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 王歆儀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曾堉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尚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承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鳳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星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宥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宜靜李家城徐浩智林殷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耀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起訴狀應按戶籍謄本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三)補正前項記載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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