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偉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關於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
理由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罪,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被告等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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