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陳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1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W00052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