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加徵滯納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75號原告 林文理
林政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間地價稅加徵滯納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依同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訴願決定書之繕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