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葉芳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543,355元及383,713元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本金、起息時間)
二、請提出債務人 葉芳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