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珮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丕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藍丕澤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正確相對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5月30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局大林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該裁定於同年6月9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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