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繼威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被告 吳顯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9,7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年3月6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169,00
4元,追加請求金額559,236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超過部分559,236元,應補繳裁判費5,544元。【計算式:32,
383(應徵)-26,839(已繳)=5544】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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