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