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乙○○被告張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乙○○被告張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