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涂宗良
涂朱美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507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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