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請求附表中之新台幣700元,並確認此筆費用為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