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范忠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94,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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