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洪佑綺 (原名: 洪櫻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佑綺(原名:洪櫻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二之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洪佑綺(原名:洪櫻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