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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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
聲請人 林進忠
相對人 林許雪
關係人 林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許雪(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進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素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進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