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曾子珍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同意對被告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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