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97號聲請人 洪麗珍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洪瑞昭 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