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作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邵作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