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2號聲請人 杜照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以101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選派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高貴元 應予解任。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隆公司)業經經濟部98年10月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後於99年7月1日經股東臨時會議選任熟悉清算業務之 莊仁立 為清算人。惟因法院已選派高貴元為清算人,而高貴元年紀老邁,病痛不斷,因極度肥胖以致高血壓、糖尿病纏身,無能力清算僑隆公司,故聲請人以監察人身分聲請解任高貴元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高貴元已年紀老邁,病痛不斷,實無能力擔任僑隆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業據提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詢高貴元關於聲請人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有何意見,未據高貴元表示,本院審酌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自行選任莊仁立為清算人並已執行清算人業務,本院認聲請人所為解任高貴元清算人職務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