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
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之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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