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