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玉塘陳俊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陳玉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玉塘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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