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聲請人 許條根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