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 洪雅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一智張守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劉一智、張守貴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並至本院繳納聲請費。(未滿10萬元者,應繳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繳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應繳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應繳4,000元;1億元以上者,應繳5,000元)
三、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四、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劉一智、張守貴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劉一智、張守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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