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聲請人 甯馨誼 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貳仟零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5+1)×10×34元=2040元)。
三、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惟仍須按月支付租金16,000元,請說明原因為何?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名義人為 甯銘慧 ,請說明究竟為何人實際負擔房租?並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另聲請人於103年至105年3月期間居住於何處,請一併說明之。
四、聲請人應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油資、電話費核定之依據,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付外勞費用(含薪資19,553元、健保費1,188元、就業安定費2,000元)照顧中度失智父親,另亦支付扶養費6,000元云云,請分別敘明下列問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提出實際支付外勞費用之依據及相關證明。
⒉外勞費用是否為聲請人獨自負擔?若是,請敘明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共同分擔之原因。
⒊請說明酌定6,000元之依據,並敘明此部分支出是否與外勞費用之支出有重疊之處。
⒋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
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⒌併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請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七、聲請人應就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來源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自103年11月任職於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
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明細表或薪轉戶證明。⒉聲請人除全聯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工作?若有,請敘明兼職工作內容及計薪領薪方式,暨提出相關證明。
⒊依聲請人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所示,尚有欣穎媒體廣
告有限公司36,000元之收入,聲請人何以未列入此筆收入,請說明原因?⒋請提出103年11月任職仟億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轉戶證明。
⒌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除富邦人壽及南山人壽保險證明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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