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3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韋君被訴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葉春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