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榮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保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係本於借款或票款請求權而為請求。如本於借貸關係,應釋明借貸契約之履行期。
二、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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