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陳份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訴外人 許木村 請求分割訴外人陳盛火之遺產(即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遺產),應以被告能分得系爭遺產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遺產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143,916元(計算式:
48,200708.38),又許木村之應繼分為1/6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9,065元(計算式:34,143,91676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