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昱霖 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宥瑩 間撤銷締約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主文欄、理由欄內「107年度簡上字第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簡上字第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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