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何達夫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清志詹淇惠楊子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該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卷第37頁、本院卷第9至14頁)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金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