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債權人臺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大禎林玫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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