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106號債權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琮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