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4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戴定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