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債權人 康張英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淑女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積欠合會會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合會會單上載之會員姓名核與本件債權人無涉,且就其會款往來亦未據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尚難認已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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