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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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償還侵占公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原告與被告 劉億本 間請求償還侵占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10 號裁定(109.03.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簡專調 字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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