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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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賢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賢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輝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於民國9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3號、94年度訴字第331號,及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年6月、1年2月確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而自94年8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30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35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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