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債權人 林欽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如係依借貸關係,請縮減債務人已清償部分,如依票據關係,則利息請求於未提示情形下不得超過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