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調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相 對 人 新生活樓管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之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生活樓管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
(一)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月例會邀集台電與維護廠商說明民國
97年2月7日停復電損害案, 賴玟秀 總幹事負責現場錄音
存證,惟嗣後無故刪除因業務作成之錄音,致無從查證會
議記錄登載屬實與否,該業務故意(過失)確屬重大,致
生損害於公眾與他人,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其僱用
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理,相對人新生活樓管公司應賠
償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
(二)管理委員會委員相對人乙○○因非緊急4萬元更新案未採
成案、招標決議、執行之程序正義,茲以兩案經「舉輕以
明重」之入罪法理比較如下:甲案:小型更新為兩座寺廟
金爐(95年8月執行/新台幣4萬元);乙案:魚池迴廊護
木更新(97年3月10之決議新台幣3萬2千元),相對人張
文郁恣意違法購置不符需求之金爐兩座,致生公眾與他人
,故應賠償5千元云云。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情節,係指摘三采藝術園區公寓大廈之管理
委員會委員相對人乙○○處理該大樓公共事務不當,與相對
人新生活樓管公司僱用之總幹事賴玟秀處理業務不當,惟聲
請人並未陳明其與上開事實有何關聯,且其請求相對人賠償
之請求權法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僅主張上開事實致生損害
於公眾與他人,並未主張聲請人因而受有何項損害,亦未陳
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之對象為何人(即請求相對人向聲
請人個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人為賠償?),則本
件聲請調解,應認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依前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