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被告巨人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雅芳 被告 李盈興
簡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盈興及簡妙珍之住址「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 柯尾 2之1號」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科尾2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