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9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甲○○係設籍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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