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39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丁○○債務人東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1號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