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梁文信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