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原告群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淑貞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追加被告 曾厚忠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複代理人 蕭苡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39號偵查案件及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81號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國隆因涉有背信罪等犯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易字第1781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另原告告訴被告曾厚忠同涉背信罪等罪嫌部分,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續(一)字第39號案件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因原告於該等刑事案件請求調查之相關證據核與本件相同,且該等證據業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相當之調查,是本院認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39號偵查案件及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81號刑事案件為上開相關證據之調查及偵結或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