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阮錦淑 被告 吳玉聆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告 謝嘉珍 訴訟代理人 黃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