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鈺婷具保人梁月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執字第101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月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梁月春因受刑人王鈺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鈺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梁月春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先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本案,嗣經新北地檢署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案執行及核發拘票,惟拘提無著;聲請人再於108年5月3日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紙、彰化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附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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