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李國群 (原名: 李國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