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被告 曾秋華 訴訟代理人 羅竹英
黃育勳 律師被告新濱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 方曙 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方孟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
王玉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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