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柳國元 相對人 吳憲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9年5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共借用2,700,000元,並簽發本票2紙,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4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新甲││1323-71││1,704│10000分之7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9930│新甲段1323-7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54.7│陽台:6.98│全部│││││12層樓房│合計:54.7│花台:2.36││││├───────────────┤│││││││新甲路61號五樓│││││││││││││├─┴──┴───────────────┴──────┴───────┴─────┴────┤│備註:共有部分:新甲段10016建號,面積2,80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附表二: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中崙││17││41,276.03│000000000分之││││││││││21824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5│中崙段1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分│││││7層樓房│騎樓:39.64││之9│││├───────────────┤│合計:136.88││││││中崙四路3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1009建號,面積30,98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4│││├─┬──┬───────────────┬──────┬───────┬─────┬────┤│2│29│中崙段1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分│││││7層樓房│騎樓:39.64││之9│││├───────────────┤│合計:136.88││││││中崙四路5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1009建號,面積30,98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1│││├─┬──┬───────────────┬──────┬───────┬─────┬────┤│3│686│中崙段1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七層:71.9│陽台:8.95│全部│││││7層樓房│合計:71.9│││││├───────────────┤│││││││中崙二路582巷17之1號七樓│││││││││││││├─┴──┴───────────────┴──────┴───────┴─────┴────┤│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1009建號,面積30,98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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