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翠瑋 被告 林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如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足資證明的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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