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佶民
張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佶民、張智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林佶民、張智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林佶民、張智傑所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均僅記載以:上訴人不服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部分為加重詐欺等案件,理由為不服鈞院判決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並未通知被告等人補提理由書,被告二人迄今亦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應裁定限被告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