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 林志偉 即被告之姪被告 黃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坦承全部事實,願具保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得為輔佐人。本件聲請人林志偉為被告之兄 林華光 之子,而與被告間為三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揭諸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得為本件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黃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之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可佐,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羈押在案。
四、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6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於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08年6月14日入監執行另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6月14日執行指揮書可稽,故被告已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自已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